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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義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政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耐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叁佰玖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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