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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   告 中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靖烈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陳繼普律師 被   告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漢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恒律師       陳姵君律師       李蘊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給付價金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 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 長期採購合約書條款第2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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