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 告 碼戲園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長志
被 告 太極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雲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後,經
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890 元,應繳納
訴訟費用為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原
告應再補繳裁判費5,6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
該裁定於102 年5 月2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按
,原告至遲應於102 年5 月26日前繳納,
惟迄仍未補繳,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1紙 在卷
可憑,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