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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   告 碼戲園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長志 被   告 太極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890 元,應繳納 訴訟費用為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 告應再補繳裁判費5,6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 該裁定於102 年5 月2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 ,原告至遲應於102 年5 月26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1紙 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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