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即三鼎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被 告 蔡宗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
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2 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
可
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
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