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1號
原 告 克妹網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青燕
被 告 蔡燕菁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
民國102 年4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