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
被 告 九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創克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
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2 年6 月11日送達原告,有
上揭裁定及送達回證各1
份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
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