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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7號 原   告 悅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宜 訴訟代理人 魏群力       張泰昌律師 上  一 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禎懋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沈慧芳  住同上 參 加 人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興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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