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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泳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豪 被   告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所簽訂設備買賣合約書第16條,業已約定就本件契 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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