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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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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77號 原   告 一語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萍 被   告 祥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瑤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 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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