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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9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   告 凱薩琳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惠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複代理人  簡仕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家光電有限公司等4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薪昌公司之名稱、兼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 條第1 款、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薪昌公司」之完 整名稱、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 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俊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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