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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更一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曾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貳佰 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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