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曾文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貳佰
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