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6號
原 告 金忠蓉
訴訟
代理人 陳石山
律師
複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上乾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國
被 告 許俊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欣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3日下午3 時45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