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邱萬車
邱義雄
邱勝雄
莊邱繁子
廖蔡玉霞
黃永樹
黃碧華
被
上訴人 富谷五金買賣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
代理人 洪學
被上訴人 一名偉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惠足
被上訴人 黃國彥
張瑞華
蔡陳相而
張欽松
陳登鉦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
裁
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
上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
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壹仟叁佰柒拾陸萬貳仟肆佰叁拾
柒元【計算式:40,721元/平方公尺《即
系爭267 、277 、
282 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2,613.39+22.43 +76.39
) 平方公尺《即土地面積》+52,600元/平方公尺《即系
爭291 、338 、348 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11.81 +2
8.92+22.36 )平方公尺《即土地面積》=113,762,437 元
(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肆拾玖萬柒
仟零肆拾叁元,如
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