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唯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然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伍拾貳萬貳仟
陸佰伍拾肆元(計算式:以上訴人102 年3 月11日起訴時臺灣銀
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877元計算,美金1,356,316.04元折合新
臺幣為40,522,654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