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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唯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然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伍拾貳萬貳仟 陸佰伍拾肆元(計算式:以上訴人102 年3 月11日起訴時臺灣銀 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877元計算,美金1,356,316.04元折合新 臺幣為40,522,654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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