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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42 萬0734元(計算式:美金21萬8824元以被上訴人於102 年1 月25 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34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 642 萬0734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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