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世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42
萬0734元(計算式:美金21萬8824元以被上訴人於102 年1 月25
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34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
642 萬0734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 萬6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