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田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
律師
黃傳堯律師
吳春美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FULL LUCKY FISHERY INTERN'L BUSINESS CO. LTD.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建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賴曉君律師
沈明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FULL LUCKY FISHERT
INTERNATIONAL CO., LTD(VANUATU)」之記載,應更正為「
FULL LUCKY FISHERY INTERN'L BUSINESS CO. LTD.」。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中
所載被告即反訴原告「FULL LUCKY FIS
HERT INTERNATIONAL CO., LTD(VANUATU)」,顯係「FULL
LUCKY FISHERY INTERN'L BUSINESS CO.LTD .」之誤載,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