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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宏 被   告 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王鑫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第9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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