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原 告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
乃千
原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
複 代理人 梁瑜晏律師
陳彥嘉律師
被 告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複 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
D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張乃
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