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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原   告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原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梁瑜晏律師       陳彥嘉律師 被   告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複 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 D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張乃 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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