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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       科技有限公司)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 上訴人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額為美金10萬元,按上訴人起訴當 日即102年7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232元,折合為 新臺幣(下同)302萬3,200元(計算式:100,000×30.232=302 萬3,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萬3,2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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