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
科技有限公司)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
代理人 張
乃千
被
上訴人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9 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26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
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從而
,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