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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       科技有限公司)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 上訴人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9 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 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從而 ,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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