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華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信淵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告 侯金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係因合作開發協議書之
法律關係涉訟,依兩造所簽
訂之合作開發協議書第四條約定:「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
法令、條約、習慣及平等互惠與
誠信原則公平解
決之。倘因本協議書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