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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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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華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信淵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告 侯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合作開發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涉訟,依兩造所簽 訂之合作開發協議書第四條約定:「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條約、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信原則公平解 決之。倘因本協議書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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