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原 告 張佳瑜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捷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嗣經
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2 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