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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原   告 張佳瑜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捷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2 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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