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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46號 原   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百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 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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