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原 告 張佳瑜
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美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
28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