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原 告 張佳瑜
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統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後,經
被告均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有異議狀在卷
可參,原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42,374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66,83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66,335元,經本
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
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2 年11月28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2 年12月4 日前繳
納,
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在卷
可憑,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