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原 告 張佳瑜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春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陽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