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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鄒寶蓉       黃素美(即薛炳笙之承受訴訟人)       張阿撰       林士雄       駱文玲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朝枝 原   告 王金寶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聰洋 原   告 陳錦龍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翠華 原   告 張月照       陳芳蘭       吳光文       吳張玲瑛       謝瑞員       盧郭美賢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鄭惠信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 被   告 鄭惠升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   告 吳惠閔 共   同 監 護 人 吳惠雅       吳惠鐘       吳惠升       鄭惠信 受告知人  盛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功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11日上午9 時3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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