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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洸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艾 代 理 人 宋能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1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 8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 │001 │財團法人中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195,000元 │101 年9 月6 日│HSA0000000 │ │ │ │生產力中心 │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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