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李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8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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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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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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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歐華企業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4,490元 │AF0000000 │102年3月8日 │
│ │葉仁祺 │限公司社子
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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