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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赫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蓉 代 理 人 廖偉竣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7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或 到 期 日) │ ├─┼─────────┼─────────┼─────────┼─────────┼─────────┤ │1 │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40,000元 │DA0000000 │101 年11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2 │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8,000元 │DA0000000 │101 年11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3 │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21,000元 │DA0000000 │101 年11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4 │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6,000元 │DA0000000 │101 年11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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