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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逢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票據),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逢企有限公司 吳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6,640元 │0000000 │102年2月28日 │ │ │裕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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