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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合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卿 代 理 人 陳雅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2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3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合貿食品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7,124元 │FD0000000 │102年5月5日 │ │ │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 │2 │合貿食品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00,277元 │FD0000000 │102年5月5日 │ │ │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 │3 │合貿食品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55,725元 │FD0000000 │102年4月5日 │ │ │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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