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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正揚鋼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胤 代 理 人 陳美親 聲請人因遺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6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72,417元 │GD0000000 │102年3月15日 │ │ │徐健珩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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