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睿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睿謙
代 理 人 郭曉寧
聲請人因遺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
分公司證券,
聲請
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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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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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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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均岱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80,000元 │WD0000000 │102年4月30日 │
│ │陳倬堅 │份有限公司文德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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