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凱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晨陽
代 理 人 張瑜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
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7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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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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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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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409,060元 │TT0000000 │102年1月25日 │
│ │展基金會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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