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陳寶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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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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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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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泉億工程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40,070元 │AE0000000 │102年7月17日 │
│ │許陳寶珠 │用合作社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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