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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陳寶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泉億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40,070元 │AE0000000 │102年7月17日 │ │ │許陳寶珠 │用合作社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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