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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喬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明 代 理 人 陳怡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562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4,700元 │CP0000000 │102年2月27日 │ │ │湖分行 張志斌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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