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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恒達 代 理 人 蔡雅君 聲請人因遺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7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8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0,470元 │FD0000000 │102年7月20日 │ │ │限公司 范恒達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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