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恒達
代 理 人 蔡雅君
聲請人因遺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
分公司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7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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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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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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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0,470元 │FD0000000 │102年7月20日 │
│ │限公司 范恒達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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