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碩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政文
代 理 人 呂建鋒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3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銳隼實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信│14,149元 │FA0000000 │102年7月25日 │
│ │劉敏芝 │用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