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福富
相 對 人 盈萬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焦堃倫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貳
仟貳佰元達成和解,並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匯入勞方
(即聲請人)提供之薪資帳戶(中國信託中和分行:0000000000
00)」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
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
意給付聲請人一日工資新臺幣貳仟貳佰元達成和解,並應於
103 年7 月23日匯入聲請人提供之薪資帳戶(中國信託中和
分行:000000000000)。
惟相對人
迄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
出臺北市政府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公司設立登記表及存
摺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因積欠工資爭議,經臺北市政
府指派調解人於103 年7 月16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屆期未
履行義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摺影本在卷
可稽。足認
兩造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相對人
既未依約履行,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