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萬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根藤 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方美美(下稱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2 年度士 勞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 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