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附帶
上訴人
即被
上訴人 萬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根藤
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
律師
上列
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方美美(下稱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2 年度士
勞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
本件附帶上訴之上
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附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