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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李秀慧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 被   告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昭毅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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