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煥昇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
爭
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
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
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命原告於文到20日內提出爭點整
理書狀,
上開通知已於103 年7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
證。原告
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
之2 第1 項規定,
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2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