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正欣
被
上訴人 蔡忠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6 月1 日命上訴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
於104 年6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