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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正欣 被 上訴人 蔡忠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6 月1 日命上訴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 於104 年6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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