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陳木村
訴訟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被
上訴人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被 上訴人 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偉
被 上訴人 永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二項「被上訴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應再給付新臺幣1,222,372元」,係就給付加班費部分聲
明不服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表在卷
可稽,是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依前開條文,上訴人
免徵二分之一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玖仟捌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