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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汪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包含夜 間短發加班費9萬元、被迫休無薪假之薪資41,850元及98年至102 年間之日間加班費452,641元,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抗字第 6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第二審上訴費應核定為肆 仟柒佰玖拾叁元(計算式:9,585元÷2=4,79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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