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汪建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包含夜
間短發加班費9萬元、被迫休無薪假之薪資41,850元及98年至102
年間之日間加班費452,641元,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抗字第
6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第二審上訴費應核定為肆
仟柒佰玖拾叁元(計算式:9,585元÷2=4,79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