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興三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吳淑慧 代 理 人 郭瓔滿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三德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 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補正聲請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   圍。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   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