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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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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成昌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 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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