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100號
原 告 邱皇人
被 告 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澤民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
仟捌佰肆拾叁元。
原告邱皇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
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
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薪
資等訴訟(本院102 年度
勞訴字第5 號),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就原告起訴請求薪資部分,原告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嗣該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5 號
判決確定( 第二審
上訴撤回,且原告已預納全額裁判費用)
,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給付薪資請求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47,920 元,原應納裁判費4,850 元,原告
已繳納裁判費用2,425 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425 元
。依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5 號判決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
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即1843元( 計算式:4,850 ×
0.38=1,843) ;原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二即3,007(計算式:
4,850 ×0.62=3,007),
惟原告已預納裁判費用2,425 元,
尚應向本院繳納582 元( 計算式:3,007 -2,425 =582)由
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