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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他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100號 原   告 邱皇人 被   告 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 仟捌佰肆拾叁元。 原告邱皇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 理 由 一、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薪 資等訴訟(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5 號),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就原告起訴請求薪資部分,原告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該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5 號 判決確定( 第二審上訴撤回,且原告已預納全額裁判費用) ,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給付薪資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47,920 元,原應納裁判費4,850 元,原告 已繳納裁判費用2,425 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425 元 。依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5 號判決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 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即1843元( 計算式:4,850 × 0.38=1,843) ;原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二即3,007(計算式: 4,850 ×0.62=3,007),原告已預納裁判費用2,425 元, 尚應向本院繳納582 元( 計算式:3,007 -2,425 =582)由 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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