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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他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103號 原   告 李宏明 被   告 東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輝源 上列當事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丁福慶律師 、複代理人洪嘉傑律師、陳智勇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 列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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